1 總則
1.1 編制目的
建立健全應對突發(fā)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,規(guī)范緊急救助行為,提高緊急救助能力,迅速、有序、地實施緊急救助,zui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,維護災區(qū)社會穩(wěn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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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(yè)捐贈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》、《國家突發(fā)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(guī)劃(1998-2010年)》、國務院有關部門“三定”規(guī)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、政策和原則,制定本預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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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在我國發(fā)生的水旱災害,臺風、冰雹、雪、沙塵暴等氣象災害,火山、地震災害,山體崩塌、滑坡、泥石流等地質災害,風暴潮、海嘯等海洋災害,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(fā)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,適用于本預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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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ǎ保┮匀藶楸?,zui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。
(2)政府統一領導,分級管理,條塊結合,以塊為主。
?。ǎ常┎块T密切配合,分工協作,各司其職,各盡其責。
(4)依靠群眾,充分發(fā)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。